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习近平部署防汛救灾

而风险分配理论可对信赖原则何以能够限缩注意义务的范围做出较为充分的说明。

最后,不忘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本来。(21)杜佑撰,王文锦、王永兴点校:《通典》卷17,《选举五·选人条例》,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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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作为一个原创性、时代性和统领性概念,它集中体现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由十个坚持(15)为核心要义和根本方法的法学参照系,为观察思考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全景式视窗。⑦从其外延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国际法治体系等分领域法治体系,还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规范体系。⑩参见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求是》1989年第5期。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要求法学界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利用有利时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和命题,即法治体系论作为新时代法学研究和理论创新的新范式,使其肩负起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历史使命,有充分的理论和方法论依据。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思想保障和法理支撑。由于旧中国法的理论被硝烟掩埋于历史废墟中,新中国成立初期盲目搬运苏联法学理论明显水土不服,80年代以后大规模引进的西方法学理论与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实践严重脱节,加快推进理论创新就成为中国法学一以贯之的第一要务,而从法治实践中提炼原创性法学概念和命题,进而形成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则是理论创新的重中之重。

吸收外来,要以开放的眼光、包容的心态、科学的精神,跟踪研究外国的法律、法治和法理,取其精华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之中。而对这样一种本身就存在严重局限和错误的法学体系照抄照搬,必然水土不服、脱离国情,以至弊大于利。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够,影响了知识空间的开拓。受苏联法学意识形态的禁锢,社会主义新法学在理论上根基薄弱、在体系上内力不足,未能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也就注定了其不堪一击的脆弱命运。

(24)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4日)》,《人民日报》2018年5月5日,第2版。范式(paradigm)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1922-1996)提出来的科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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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提升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的空前高度,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法学体系,迫切需要新的研究范式。⑩参见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求是》1989年第5期。从旧范式向新范式的转换,是科学自我超越、更新换代、转型升级的显著标识,是科学持续发展、不断进步、生生不息的内在需要。

⑤参见张文显、黄文艺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1978-2008):法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8页。①任建新:《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道路上前进——在庆祝中国法学会建会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11月30日)》,《广东法学》2000年第2期。70年来,伴随着新纪元新时期新时代,中国法学进行了三次革命性探索,实现了三次历史性发展。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应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创新原有法学学术科目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法治学、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普法学、法治监督学、法治保障学、党内法规学以及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治文化学、法教育学等新科目。

立足实践、感悟实践、深入实践、把握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方法论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法学当代化的现实路径。在此期间,还启动了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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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统治集团明确提出不习经史,无以立身。恩格斯指出: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特别是在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领域,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不少方面还没有话语权,甚至处于无语或失语状态,我们设置议题的能力、参与和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仍比较弱。(26)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3版。在法学领域,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一个现实目的就在于,打破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破除奉西方法学理论、西方法治话语为金科玉律的怪圈,提升中国法治话语在国际社会和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对此,我们必须加快提升中国法学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水平,以助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推动国际社会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当代化的立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对其中的法理和法学思想再提炼、再理解、再阐释,把马克思主义文献当中的法理和法学思想进行体系化构建,用马克思主义引领中国法学的前进道路。实践是理论的源头活水。

一、在革命性探索中前进的70年 中国法学的命运与中国法治的历史息息相关,与新中国的成立、建设、发展紧紧相连。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意识。

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学科和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着智力支持,但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实践相比,明显存在理论脱离实际、概念和命题老化、研究方法陈旧等问题。法律和法治必然要以某种理念或信念为基础、必然要尊重某种价值共识或基本共识、必然具有某种目的性导向和正当性检验,对这些理念、信念、价值导向、目的性和正当性的讨论、反思、批判、建构,就是法理理论。

这些重大的前沿性法治问题是法律学无法解决的,于是,以法治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治学应运而生,而且一出生就成为显学。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学术共同体开展学术活动的平台、论坛、舞台。

(三)推进法学当代化,增强法学时代性 时代是思想的保鲜剂,贴近时代、与时俱进是法学永葆青春活力的秘密。③关于对旧法学的批判,参见何思敬:《肃清旧法学的影响》,《新建设》1950年第1期。关于社会主义新法学建设,参见张若愚(张友渔):《法学基本知识讲话》,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3年,第51—129页。李光灿、江滨:《批判法制工作中的旧法学观点》,《人民日报》1951年5月17日,第3版。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锤炼法学的不二空间。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离不开法学学术研究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法治实践基础上的思想创造,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和方法及其中国化当代化成果,也离不开解放思想、创新理论、平等对话、包容歧见的学术环境。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这是我们坚定中国法学理论自信的资本,也是人类法律思想的宝库。

然而,在既往的法理学论著和教科书中,法理却处于近乎缺席的境地,法理学不研究法理甚至成为长久以来的悖论。张文显:《再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根据库恩和其他哲学家的解释,一个新范式的提出,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本质与规律的本体论解释系统、理论预设合理性标准。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和重要法令,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立法体制、司法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新法制建设相比,社会主义新法学的概念则更早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前。在国际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影响力、支配力和参与甚至主导全球治理的权能。

不忘本来,首先是不忘马克思主义的本来,马克思主义是中国法学的灵魂,是中国法学安身立命的基石。正是由于深入到法的现实世界中,深刻揭示了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以及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成为真正的科学,堪称深科学。

新兴学科是在实践需求的呼唤中产生的,也必然要在解决实践问题的经验和反思中成长,从实际出发、从问题入手的原始创新是发展新兴学科的唯一选择。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不依赖于它的内容是否符合某种正义标准、道德标准或其他任何先验标准,而且它从根本上反对关于法律正确性的种种形而上学。

此外,作为精神要素,法学体系更是贯穿于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第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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